2017-07-03 14:21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長林辰隆和外坪村長楊文國,每月匯入帳戶的4萬5000元「事務補助費」從去年2月起被鄉公所改為3000元,其餘4萬2000元改以檢據核銷方式支用,兩人憤而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村長為無給職,兩人對此並沒有請求權,判兩人敗訴,可上訴。判決指出,林辰隆、楊文國自103年12月當選村長後,每月均可用個人帳戶支領4萬5000元的「事務補助費」,但去年2月起,北埔鄉公所挑中該兩村「試辦」檢據核銷制度,將其中4萬2000元改列為須憑單據核銷的村里辦公費,並要求在年度終了時,必須把結餘款項繳回公庫。林、楊不服,事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鄉公所沒有限縮、停發或將事務補助費改列村里辦公費的權限,並提到鄉長姜良明曾在九合一大選時表態支持國民黨籍候選人林為洲,後來林為洲正好在水磜村、外坪村輸給對手,質疑此事恐是鄉公所拒發事務補助費的真正因素。但北高行判決指出,村、里長屬於無給職,事務補助費並非村長個人薪資所得,而是用於文具、郵電、水電或其他公務支出的費用,依法仍必須經過申請、審核程序才能支領,不能因為實務上經常便宜行事,就認為這筆費用不必申請。北高行認為,雖然內政部的相關函釋,曾認定事務補助費不必檢據核銷,但「不必檢據」不代表「不必申請」,本案兩名村長因不滿鄉公所作法,均拒絕蓋章簽領費用,也就是兩人均未經過實際申請,對該筆經費缺乏直接請求權,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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