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3日依貪污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判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應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圖/中央社 分享 facebook 台北地院今天審結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貪污案,判黃等18人有罪,另依沒收新法,對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方式,判犯罪所得逾2億3152萬元沒收,創司法首例。台北地檢署偵辦黃季敏等人涉嫌辦理消防署民國91年至95年度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收受賄賂弊案,認定黃季敏在9件標案共計收受新台幣1924萬元,101年底依貪污等罪嫌起訴12人,對黃季敏求處無期徒刑。北檢102年5月間對黃季敏案第2波偵結,認定黃季敏為廠商量身打造二招標案規格,前副署長陳文龍涉嫌竄改文書,追加起訴9人(其中黃季敏等2人遭起訴二次)。台北地院今天就黃季敏等19名被告及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宣判,判黃季敏等18人及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有罪。台北地院認定,第三人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違約金利得1億871萬元、提前領取工程款1億1933萬元、遞補順位得標承作獲利348萬元,因此合計犯罪所得為2億3152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台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指出,合議庭考量沒收新法去年7月已上路,在去年8月間就裁定,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理由為依據檢方起訴內容,黃季敏涉犯貪污的圖利罪,刁難取得評選第一的中華電信,使評選第二的台標公司獲得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的「建置案」、「維護案」,圖利台標公司逾120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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